池州市墙材革新科技推广中心章程
第一章 名称、住所 第一条:本中心是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,加大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装备、新工艺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力度,适应市场需求,结合我市实际而成立的。定名为“池州市墙材革新科技推广中心”。 第二条:本中心是由市墙改办发起,组织有关企业、个人,以科研、推广为主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。 第三条:本中心在池州市墙改领导下接受市科技局、民政局、物价局的监督管理。 第四条:本中心的住所在池州市长江中路三十七号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:组织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领域中的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装备、新工艺的推广运用以及中介和代理,并组织鉴定和论证,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,科研开发,受托办理项目论证,负责办理各项资质资格认证,组织专业培训,向企业推荐和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。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六条: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,主任候选人由市墙改办任命,任期三年,可连任。 第七条:本中心组织机构:主任1人,副主任1人,内设开发部、市场部、财经部。 第八条:本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; (二)负责协调新墙材企业与建筑单位、使用单位开展工作; (三)负责新墙材科技开发立项与资金筹措; (四)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。 第四章 法人代表的产生、罢免程序 第九条:本中心主任由市墙改办任免,为独立法人。应申请办理法人代码及相关证书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:本中心经费来源 (一)新墙材企业集资; (二)新墙材企业协会入股; (三)科技开发经费; (四)墙改专项基金拨款。 第十一条:本中心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私分,违纪者必究其法律责任。 第十二条:本中心经费必须用新墙材推广、科研、组织培训、专业技术人才基本生活保障。 第十三条:本中心资产、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:本中心章程的修改,根据中心的发展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,对章程进行充实修改。 第十五条:修改的章程,报经市墙改办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六条:本中心终止前应主动配合市墙改办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 第十七条:本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术即为终止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:本章程二00年十二月经市墙改办会议讨论通过。 第十九条:本章程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国发[1992]66号文和省人民政府83号令。 第二十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池州市墙材革新科技推广中心。 第二十一条: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